本案中,對原被告之間并不構成事實婚姻關系沒有爭議,但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應如何處理,出現了不同意見。
第一種意見認為:原被告之間是,并非是事實婚姻關系,而原告起訴離婚,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,對原告的請求應予以駁回。
第二種意見認為:原被告之間是同居關系,其起訴離婚實質上解除同居關系,根據《最高院關于適用〈中華人民共和國〉若干問題的解釋(二)》第一條之規定,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,人院應不予受理。
第三種意見認為:原被告之間雖不構成同居關系,但是原告起訴離婚,只要形式上符合民訴法規定關于起訴的條件,應予受理。但在審理中認定原被告不構成事實婚姻,原告不享有起訴離婚的原告資格,應裁定駁回起訴,因本案涉及孩子,應對其審理另行制作裁判文書。
筆者同意第三種觀點,理由有:
(1),原告葉某的起訴形式上符合民訴法第108條規定的條件,法院應當受理。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》第108條規定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:(1)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、或其他組織;(2)有明確的被告;(3)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、理由;(4)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。也就是說,人民法院在審查時,只要當事人的起訴形式上符合上述條件,人民法院就應當受理,不應該對其進行實質審查。對于原被告之間是否構成事實婚姻,不應該在立案前認定。
(2),原被告之間不構成事實婚姻,應裁定駁回原告起訴。本案中,原告在《婚姻登記條例》公布實施時,沒有達到法定,不符合結婚的實質條件。其后,原被告也沒有補辦結婚登記,因而不構成事實婚姻。也就是說原被告不非是夫妻關系,原告不享有起訴離婚的訴訟資格。人民法院應裁定駁回原告起訴。
(3),對原被告之間存在的孩子撫養糾紛,應另行制作裁判文書處理。離婚案件當中,常與撫養糾紛交叉。本案中,原被告并非是事實婚姻,但存在孩子的撫養糾紛應予以處理,人民法院應另行制作裁判文書處理。
德興市人民法院:湯向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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